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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协作发展的通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6 16:00:00    

原标题:权威发布丨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园区协作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政办函〔2025〕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推进园区

协作发展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我省各类园区为载体、以利益共享为牵引强化跨区域协同,推动各州(市)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持续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园区协作发展,现就利益共享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云南省内跨区域园区协作发展,省际间协作可参照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所称园区,是指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贸易区、综合保税区。其他国家级新区、沿边产业园、产业协作园等国家批准设立的园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园区协作,是指政府间合作推动促成的跨区域园区共建、增量项目落地等情形。

本通知所称利益共享,是指合作双方政府间的财税利益、经济指标共享。

二、协作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园区合作共建、园区优化整合、“飞地”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共同招商引资、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等形式。

(一)支持园区合作共建。依托东西部协作等各类区域合作机制,通过共同投资、委托运管、结对帮扶等方式共同建设、管理、运营园区,包括跨省、跨州(市)、跨县(市、区)园区合作共建等多维度协作。通过园区合作共建,发挥双方在资金项目、管理经验、人才技术、市场拓展、资源要素等方面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双向奔赴、共赢发展。利益共享形式根据合作共建方式商定。合作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经济指标,综合考虑协作方对园区各方面投入因素,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二)支持园区优化整合。在新一轮开发区公告目录修订中,以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近园区或区块,在机构设置、基础设施等方面加强统筹,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通过园区优化整合,实现产业集聚,避免同质化竞争,降低综合管理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协作发展合力。对双方各自引进项目落户各自片区产生的增量项目税收和经济指标,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对于落户另一方片区的跨片区共享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经济指标由两地协商按比例分享。

(三)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支持飞出地将资金、项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园区,开展招商引资、产业链建设,实现双方互利共赢。通过建设“飞地”园区,有效解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生产要素在区域间分布不均的问题,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对于“飞地”园区新增项目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和经济指标,飞出地与飞入地可按协议商定比例分享,原则上分享比例向飞入地倾斜。商定时限到期后收益归飞入地,所有要素由飞入地承担。

(四)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支持企业跨区域迁移,通过产业有序转移和联动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双方协商确定企业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分成、统计指标共享、要素成本共担比例以及合作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等。

(五)支持招商引资协作。支持州(市)或园区间,通过共享招商信息、共担资源要素保障开展招商引资协作,共同引入产业投资项目。对共享招商信息、共担要素保障的项目,可按《云南省招商引资跨州(市)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展协作共享,形成全省招商引资“一盘棋”良好格局。

(六)支持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或异地迁建。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合并或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实现企业重组和产业组织结构优化。通过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合理兼顾地方利益,减少行政干预,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投入,对兼并重组后的收入存量,按确保既得利益原则分配。企业迁建完成后,分别考虑企业迁出地既得财税利益和就业机会减少、迁入地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务成本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三、税收及经济指标分享办法

(一)关于税收收入。跨区域园区协作产生的税收收入按规定由园区所在地税务等税费收入征管部门负责征收,缴入所在地国库。跨区域合作产生的地方税收收入,涉及省级分享的,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跨区域合作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由州(市)、县(市、区)按权限与合作方根据合作协议,确定税收分享范围、时限、比例。需跨州(市)财力划转的,由双方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财力划转手续,在财政年终结算时办理财力跨州(市)划转。对省外转入我省的企业、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先协商,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地方留成税收分享比例。

(二)关于经济指标统计。跨区域园区协作涉及的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外资、外贸等统计指标,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由转入地统计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在政府内部考核时,综合考虑双方权责关系,经济指标按双方协商比例纳入双方考核评估口径,该数据仅供各地内部使用,不得对外发布。对省际间协作的经济指标和有关考核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执行。

(三)规范协作发展分享程序。协作双方应立足实际,平等协商,共同签订协作协议,明确协作模式、协作机制、利益分配、成本共担、落地责任、分歧处理、协作时限、权利义务等。各州(市)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级财政、税务、统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省开发区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健全工作协商机制,以利益共享促进协作各方良性互动、协作发展,充分发挥各方土地、资源、劳动力、政策或市场、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产业向园区转移集聚。

(二)抓好细化落实。支持各地立足自身发展需求,探索符合本区域实际的跨区域利益共享办法,通过建立利益分享成本共担机制,加强对所辖区域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的综合统筹,明确财税利益分配时限、分配因素的比例和权重等要素。在本通知出台前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各类跨区域协作政策办法可不调整。

(三)强化政策支持。各州(市)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协作园区项目用地、用林、用草、融资等要素保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主动研提支持园区协作发展的配套政策,支持将规模较大、前景较好且符合条件的协作园区项目纳入省级重大项目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各类资金倾斜支持。

(四)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各地运用各种协作类型积极参与沿边产业园、产业协作园建设,用好用活国家相关政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拓展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渠道,创新实施路径,根据改革要求和外部条件变化,及时沟通协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完善。对沪滇产业协作及新出现的其他跨区域协作利益分配事项,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客观实际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模式、新机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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